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曾昱煌
訴訟
代理人 蔡順旭
律師
被 告 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暘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
,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在卷
可參;次查
,
兩造間就
系爭工程
承攬契約書第24條係約定「因本契約發
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
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或依
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惟以下條款,兩造均未勾選確認,有
系爭工程
承攬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自
難認兩造間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又本件
非專屬管轄範圍,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