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萬6,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