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亥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景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萬0,726 萬元,應徵
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