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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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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亥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景 被   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萬0,726 萬元,應徵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