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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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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HO WAI KWAN JOSEPH(何蔚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8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