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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謝定墉 相 對 人 築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 16日109 年度司票字第67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 獲付款,爰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業經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已經本院 以109 年度訴字第127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仍持系爭本票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無據,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 棄原裁定等語。 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 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 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 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的系爭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 證,依其記載形式上觀察,已具備本票的生效要件,而合 乎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的要件。 (二)抗告人雖執前開意旨提起抗告,並提出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1277號判決為證,但相對人在那個事件是訴請抗告人清 償借款,判決駁回的也是依消費借貸契約返還借款的請求 ,而不是依系爭本票上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的主張,那個 事件跟判決也都跟本票裁定的要件無關。如果抗告人認為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另循其他途徑救濟,而不是對原 裁定提起抗告。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本件抗 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 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 2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爰依上 開規定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新臺幣(下同)1,000 元(即抗 告人繳納之抗告費)由抗告人負擔如主文第2 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 金額 │本票號碼│ │號│ │ │ │ │ ├─┼───────┼───────┼─────┼────┤ │1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1 月6 日│5萬元 │CH499933│ ├─┼───────┼───────┼─────┼────┤ │2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2 月6 日│5萬元 │CH499934│ ├─┼───────┼───────┼─────┼────┤ │3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3 月6 日│5萬元 │CH499935│ ├─┼───────┼───────┼─────┼────┤ │4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4 月6 日│5萬元 │CH499936│ ├─┼───────┼───────┼─────┼────┤ │5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5 月6 日│5萬元 │CH499937│ ├─┼───────┼───────┼─────┼────┤ │6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6 月6 日│5萬元 │CH499938│ ├─┼───────┼───────┼─────┼────┤ │7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7 月6 日│5萬元 │CH499939│ ├─┼───────┼───────┼─────┼────┤ │8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8 月6 日│5萬元 │CH499940│ ├─┼───────┼───────┼─────┼────┤ │9 │105 年6 月7 日│106 年9 月6 日│5萬元 │CH499941│ ├─┼───────┼───────┼─────┼────┤ │10│105 年6 月7 日│106 年10月6 日│5萬元 │CH499942│ ├─┼───────┼───────┼─────┼────┤ │11│105 年6 月7 日│106 年11月6 日│5萬元 │CH499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