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拍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魯政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建號   1019、1020、1021均應載明共有部分之建號、面積、權利範   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