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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拍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彭杏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對相對人周彭杏嬌、債務人台鑫     汽車有限公司催告)。   三、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     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