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彭杏嬌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對相對人周彭杏嬌、
債務人台鑫
汽車有限公司催告)。
三、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
料及現任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