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彭杏嬌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
債權金額7,922,640元顯然高於設定抵押權金額,請更正。
二、請具狀增列
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聲請人於民國11年1月17日之
陳報狀僅列載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台鑫汽車有限公司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徐發岳、謝國忠、陳麟瑞、鍾阿錦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