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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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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拍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訟代理人 蔣惠玲 相 對 人 陳俊安 相 對 人 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民 國106 年5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680,00 0 元、8,680,000 元、8,680,000 元、8,680,000 元之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1,600,000元及 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申請書(延展 )、調整利率約定書、放款帳卡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