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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拍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呂財寶 相 對 人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展榮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5,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3,5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