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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雯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車輛係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最新   證明文件(如最新登記資料或行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