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三銘
相 對 人 黃雯妮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
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前開期限內為清償者,
債權
人得
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
償;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93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
請法院拍賣時,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
執行
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
抗字第128 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電動
車輛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委請聲請人維修,此有雙方簽屬
之派工單
可稽。
嗣聲請人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將
系爭車
輛維修完畢,維修費用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元,
並通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並支付
上開維修費用,
詎遭相對人置
之不理而拖欠不付。聲請人已於110 年1 月20日依據相對人
之戶籍地址寄發
存證信函,限期命相對人於文到30日內清償
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元,
並聲明逾期未受償將依法拍賣所留
置之系爭車輛以取償等語,經相對人於109 年1 月21日收受
,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
兩造簽署之派工單、結帳試算單、相對人
之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