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尚林即王尚惇即王俞惇
代 理 人 徐翊昕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
1.請說明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所載之
夢想家影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收入之性質,
現是否仍有領取
上開收入?並檢附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聲請人提列之每月支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母親
扶養費?如有,
請陳報提列之撫養費金額,並提出其母親之108 年及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正本),以及其母親、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
扶
養義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
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須
提列母親扶養費,請一併陳報母親領有社會補助之情形)
5.陳報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
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