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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尚林即王尚惇即王俞惇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請說明聲請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之  夢想家影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收入之性質,  現是否仍有領取上開收入?並檢附相關資料。 2.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聲請人提列之每月支出是否包含聲請人之母親扶養費?如有,  請陳報提列之撫養費金額,並提出其母親之108 年及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正本),以及其母親、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  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4.陳報聲請人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及勞退),其金額  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須  提列母親扶養費,請一併陳報母親領有社會補助之情形)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