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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士翔(原名楊光明)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即107年9月起至109年8月底之工 作、收入情形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 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何(包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期間(即104年9月起至109年 8月底),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期間及每月營業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從事代購?自營毛豆加工 出售之營業?打零工?),另目前是否仍有任職安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奇亞通信有限公司?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平均月收入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等)?如有從事營業活動,請說明每月「淨 利」為何?(請說明營收、成本各為何?),並提出任職證 明文件、薪資單或薪轉帳戶明細等,如無法提出證明,請提 出切結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9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 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提出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