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士翔(原名楊光明)
代 理 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即107年9月起至109年8月底之工
作、收入情形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
切結書)。另請
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何(包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期間(即104年9月起至109年
8月底),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期間及每月營業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提出
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從事代購?自營毛豆加工
出售之營業?打零工?),另目前是否仍有任職安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奇亞通信有限公司?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平均月收入為何(包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等)?如有從事營業活動,請說明每月「淨
利」為何?(請說明營收、成本各為何?),並提出任職證
明文件、薪資單或薪轉帳戶明細等,如無法提出證明,請提
出切結書。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07年9月
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
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
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約定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
入更生方案中。
七、請提出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