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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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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 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 定。再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件: 一、以書狀敘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簡黃梅蘭之債權性質及數額。 二、足資證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簡黃梅蘭有上開債權之相關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目前所提資料為另名債務人簡廷因之資料,請敘明該 等資料與本件之關聯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