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
數額及
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
定。再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件:
一、以書狀敘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簡黃梅蘭之債權性質及數額。
二、足資證明聲請人對債務人簡黃梅蘭有
上開債權之相關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目前所提資料為另名債務人簡廷因之資料,請敘明該
等資料與本件之關聯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