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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具狀表明台     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   三、請提出聲請人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君源。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