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復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柏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
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具狀表明台
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
三、請提出聲請人瑞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
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增列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君源。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