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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光燦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洪光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