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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光燦裁定 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洪光燦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資料與洪光燦姓名不符,故請提出洪光燦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4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