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山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光燦裁定
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洪光燦之身分證字號,本院
依職權查詢
之資料與洪光燦姓名不符,故請提出洪光燦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4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