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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宋玉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     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     證信函催告為之)。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     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