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三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婷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宋玉霜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
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
存
證信函催告為之)。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
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