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曹家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     「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附表中該欄「     空白」未記載,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     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     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