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文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曹家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
聲請狀聲請自
「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
惟附表中該欄「
空白」未記載,請具狀表明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
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本票所載「到期
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