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昌輝紙業有限公司、葉松霖(原名:
葉泓奕)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950,000 元一紙,
發票日民國109 年10月6 日,未
載到
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份,聲請裁定
准許
強制執行等。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
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
保,
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
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本票未記載
「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倘本票上
附有條件或限制之文字,即與票據無條件支付之性質顯相牴
觸,而與本票上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無異,該本
票應屬無效,執票人自不能據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復無
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