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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昌輝紙業有限公司、葉松霖(原名: 葉泓奕)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950,000 元一紙,發票日民國109 年10月6 日,未 載到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份,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 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 保,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 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本票未記載 「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倘本票上 附有條件或限制之文字,即與票據無條件支付之性質顯相牴 觸,而與本票上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無異,該本 票應屬無效,執票人自不能據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復無 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