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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融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郁琳 相 對 人 朱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 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票字第2069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 │ │ │ │ │ │ ├─┼───────────┼─────────┼───────────┼───────────┼────────┼──┤ │00│110年6月8日 │300,000元 │110年6月10日 │110年7月16日 │SR六九五六0一│ │ │1 │ │ │ │ │ │ │ ├─┼───────────┼─────────┼───────────┼───────────┼────────┼──┤ │00│110年5月2日 │300,000元 │110年5月5日 │110年7月16日 │SR六九五六0二│ │ │2 │ │ │ │ │ │ │ ├─┼───────────┼─────────┼───────────┼───────────┼────────┼──┤ │00│110年5月2日 │250,000元 │110年5月5日 │110年7月16日 │SR六九五六0三│ │ │3 │ │ │ │ │ │ │ └─┴───────────┴─────────┴───────────┴───────────┴────────┴──┘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