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騰上國際有限公司、馮世耀、吳瓊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瓊香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
民法第205 條
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
發生之利息債務,亦
適用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
施行法第1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 條修正條
文自民國110 年7 月20起生效。)。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