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騰上國際有限公司、馮世耀、吳瓊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瓊香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
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之
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
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
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
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