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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僑麗企業有限公司、鄧郁正、袁偉倫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與本票發票人     不符)。   二、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     ,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     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用     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民法第205 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 年7 月20起     生效,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