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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鉅航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玉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施柏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票據法第97條規定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