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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加均貨運有限公司 、湯燕福、邱莅洋、高國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國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到期日為110 年4 月30日,何以自     109年4 月30日起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