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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784號 聲 請 人 黃春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吉順實業有限公司、張峯彰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吉順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釋     明吉順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峯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