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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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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禎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禎新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