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凡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禎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禎新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