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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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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浩二 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     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經我國認許,並     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若係外國公司併應提出該國主管     機關之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日本國籍:1.應     提出其日本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且需經日本東京法務局出具公證書證明,並經我國     駐外單位(即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具認證書證     明公證人簽章屬實(若係其他外國籍,亦應比照辦理)     。2.併應提出其出入境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     雅也之合法送達住所證明文件。   四、所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附全部完整之中譯文,     暨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認證書。   五、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     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