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長瀨浩二
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灣千代田雅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
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經我國認許,並
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若係外國公司併應提出該國
主管
機關之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係日本國籍:1.應
提出其日本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且需經日本東京法務局出具
公證書證明,並經我國
駐外單位(即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具
認證書證
明
公證人簽章屬實(若係其他外國籍,亦應
比照辦理)
。2.併應提出其出入境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及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
雅也之合法送達
住所暨證明文件。
四、所提出之文件,若係外文,均應附全部完整之中譯文,
暨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認證書。
五、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
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