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彭秀月
相 對 人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秉濤
相 對 人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文
相 對 人 秦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伊
相 對 人 恭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婷
相 對 人 昇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久京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
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