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票字第3280號
聲 請 人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曾景堯、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月桂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弘益生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於
聲請狀增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又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故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並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系爭本票未載約定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