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富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紹均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啟錦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王「啓」錦。
二、請表明確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
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