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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富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均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啟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王「啓」錦。   二、請表明確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     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