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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宛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463,869 元,未載到期日,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 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 條所明定。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 人為第三人賴泓達,並相對人嘉睿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此 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非發票人之相對人聲 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