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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展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巧鈴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淵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然未表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