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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震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     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