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震亞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
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