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麥癸笠
麥倖瑄
麥惠媛
麥復堯
上四人共同
主 文
本件應由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麥慶昭於上訴後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查詢結果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經查,上訴人麥慶昭之第一順位
繼承人為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有上述5人之
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且查無其等
拋棄繼承之紀錄,有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佐,
爰依職權命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