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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麥癸笠 
            麥倖瑄 
            麥惠媛 
            麥復堯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氏玉雪
上訴人    宜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蘭 
被  上訴人  林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麥慶昭於上訴後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查,上訴人麥慶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有上述5人之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且查無其等拋棄繼承之紀錄,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依職權命阮氏玉雪、麥癸笠、麥倖瑄、麥惠媛及麥復堯為麥慶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