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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罰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  上訴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