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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罰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
上訴
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
理 由
一、
按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
爰
依
前揭
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