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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琮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相 對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 臺幣柒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為假執 行,依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度建字第112 號民事判決, 提供新臺幣7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同意書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提存卷、107 年度司執字第3482號 執行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