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琮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真
相 對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八七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
臺幣柒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為
假執
行,依本院民國(下同)104 年度建字第112 號民事判決,
提供新臺幣71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同意書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7號提存卷、107 年度司執字第3482號
執行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
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