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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元靖 相 對 人 築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相 對 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需要,請求交付鈞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