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黃元靖
相 對 人 築彤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映彤
相 對 人 陳文彬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茲因需要,請求交付
鈞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
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
前揭法庭錄音光碟
,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