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代 理 人 黃于珊律師 相 對 人 陳延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7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新臺幣伍拾萬元陸張、 新臺幣壹拾萬元貳張,合計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新臺幣1,320 萬元,並以本院10 6 年度存字第1772號提存事件提存,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 全字第517 號強制執行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在案 ,而系爭裁定經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 號裁定撤銷, 系爭假扣押執行亦遭本院撤銷執行,因供擔保原因消滅,聲 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 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系爭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 證明書、提存書及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 案訴訟,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69 號判決,聲請人已敗 訴確定,系爭裁定經相對人聲請撤銷確定,系爭假扣押強制 執行程序亦經撤銷,而相對人迄未提出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 證明。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第 1 項第3 款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