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瑞
相 對 人 技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麗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
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
訟上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06 條亦定有
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及通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
非命供擔保法
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
件即無管轄權,應依
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
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
頭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78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
物即新臺幣134 萬元,就相對人之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
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322 號受理。
嗣後
兩造間
本案訴訟經
調成立(即橋頭地院109 年度移調字第76號),聲請人於民
國109 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橋頭
地院109 年度移調字第76號調解筆錄記載「四、…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取回假扣押
擔保金額(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469號
)」
等情,足
可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返還擔
保金,
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物。
三、查,聲請人前依橋頭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378 號假扣押
裁定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提存物,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469號提存書影本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橋頭地院為之,本院僅為
提存法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
定將本件移送於橋頭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