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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松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簡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寶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 重訴字第2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損害賠償 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 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古振榕於鈞院民國109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期日作證之內容反覆,支吾其詞,且與其承認之對話錄 音不符,聲請人認有提起刑事偽證告訴之必要。另聲請人於 本件訴訟已追加第三人睿伸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該公司所 持抗辯理由皆與古振榕於前揭期日之證詞有關,故有保全該 期日錄音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所明定,併予指明,以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