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郭紘維
訴訟
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