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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郭紘維 訴訟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