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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東莞群贊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被   告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 152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212,896.07元及人民幣384, 152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 幣)則為7,807,236 元(計算式:212,896.07×28.66 +384,15 2 ×4.44=7,807,236 ,美金及人民幣分別以台灣銀行牌告於本 件起訴日之美元/ 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28.66/4.44計 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