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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翔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079,8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