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國榮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74,9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