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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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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74,9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