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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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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限制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黃潘燕雪 被   告 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 為之限制登記,應依系爭不動產被「限制處分權利之範圍」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核l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