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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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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沈富有 被   告 駿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官 被   告 許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被告駿一黃清官、許玉華應將附   件一所載土地上之建物關於移轉權利範圍應用部分分別移轉   為原告地主沈富有所有,如取得權利範圍之應有部分」等語   ,然其所稱「附件一」為何?建物具體內容為何?是其訴訟   標的未詳,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何筆地號土   地上之何地物、面積或範圍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就前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按該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就第一項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提出請求被告返還之地上物所座落土地之地   號及該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系爭地物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地上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