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257 號
原 告 沈富有
被 告 駿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官
被 告 許育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74,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04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
0 元,尚欠112,904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